依《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立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》第11條規定,學校實施內部稽核之目的,係協助校長檢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程度,衡量學校營運之效果及效率,適時提供改進建議,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;同辦法第12條並明定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隸屬於校長。因此,稽核室除執行內部稽核外,協助校長檢核與完善本校內控制度,亦屬重要任務之一;且本校組織章程第32條亦明定稽核室之職掌包含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。